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当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自然
人失踪。
1.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若因战争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申请。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向最后居住地的法院申请。(不告不理原则)
3.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失踪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4.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记录、寻人启示),加上身份证、户口本、委托书等。
5.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公告,时间为3个月。
6.确定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无顺序和人数的限制)
若无上述代管人或对代管权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
7.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如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财产管理费等)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代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财产代管人因不履行职责、侵害代管人财产或丧失代管能力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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