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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员工”)

鉴于:

1、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

2、 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

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竞业限制

1.1 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

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

1.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

1.2.1 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

1.2.2 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

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

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

1.2.3 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

1.3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3.1 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

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

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

1.3.2 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

1.3.3 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1.3.4 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

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

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

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

1.3.5 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

1.4 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

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

  第二条 义务的履行和解除

2.1 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

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

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2 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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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条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1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

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

业限制补偿金。

3.2 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

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 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

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

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

3.4 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

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

制义务。

3.5 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

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

限制义务。

3.6 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

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

竞业限制的义务。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

违约行为。

4.2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建议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定】倍。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还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实际损失向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4.3 员工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公司仍保留提请司法途径追

究员工刑事及行政责任的权利。

  第五条 争议处理

5.1 公司与员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

以提请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六条 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6.1 公司由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

6.2 公司为了调查、处理、纠正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七条 适用法律

7.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国家和地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时,如果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本协议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则本合同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抵触之处,按

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

含义和诠释;对本协议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编号: )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协议继续有效。

8.3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

的法律含义,并同意遵守执行。

8.4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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