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人人掌握着自媒体话筒,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充分的释放。但网络信息发布门槛降低,也为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提供了酝酿发酵的场所,侮辱诽谤行为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更有可能是刑事犯罪行为。近日,奥运归国的女排队长朱婷向公安报案,要求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此外为公众所知的还有杭州女子取快递案、江歌母亲诉诽谤者案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互联网环境下诽谤罪略作分析。
一、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
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
侮辱诽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同时出现,但侮辱罪与诽谤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
侮辱罪要求“公然”侮辱并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的侮辱行为公然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为人所知悉,一般具有当面性、直接性,行为性质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即符合侮辱罪的够罪标准。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篡改虚假事实并散布,或恶意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诽谤罪的行为模式
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诽谤罪的实质要件包括: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落实散布或者指使组织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 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三是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是“无中生有”的“造谣”型诽谤:捏造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二是“添油加醋”的“改谣”型诽谤:篡改原始信息为诽谤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第三是“以讹传讹”的“传谣”型诽谤:明知是虚假的诽谤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行为人捏造、篡改信息而散布的,行为人都属于诽谤信息的制造者,是信息传播流中源头,行为人的主观主观方面都应当是明知信息是虚假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散布或者篡改+散布的行为。
●案例: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
2020年7月初,杭州的谷女士在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郎某与朋友何某随后编造了“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的剧情,将偷拍视频传到了多个微信群中。随后,此事在网上发酵,谷女士自觉被“社会性死亡”。2020年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郎某、何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何某的刑事责任。该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第三种“以讹传讹”的“传谣”型诽谤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明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亦不构成诽谤罪。
此外,在“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这一前提的基础上,还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即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这与比诽谤信息捏造、篡改者的要求更加严格,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也体现了对诽谤信息的制造者与恶意传播者的区别对待,对恶意传播者与对不明真相传播者的区别对待。
案例:江歌母亲江秋莲诉网民谭斌侮辱、诽谤案
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该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其中多篇文章点击量多达数十万次。江秋莲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控诉。上海普陀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谭斌以其发布的侮辱性文章系收集转发,诽谤江歌言论系跟风发表看法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量刑适当、驳回上诉。
该案是典型的恶意信息散布着构成诽谤罪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转发的诽谤信息的散布者,在主客观要件上均有严格的入罪条件。判定其行为性质,应当结合主观恶性和实施的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如何判断具有以讹传讹的明知,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学历、认知、经历、动机、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情节恶劣”,要结合行为人动机,发布帖子的内容,或者行为人长期从事诽谤活动等来判断。
三、如何提起诽谤罪刑事自诉
8月11日晚,中国女排队长朱婷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并配文:“已公证,固定证据。已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下一站,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一般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少数案件“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这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说来,包括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据悉,朱婷在8月11日委托律师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在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对其故意造谣抹黑。
对此,警方回应,经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对律师进行告知,并强调接报回执单只是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朱婷虽然作为奥运冠军,但诽谤系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仍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朱婷在委托有专业律师的情况下仍选择向派出所报案,更多的应该是作为公众人物亮明立场回应舆论的一种方式,“下一步,人民法院”才是维权之战真正的开始。
但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可以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轰动一时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一案,二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被害人的挑选具有随机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人,被在网络世界中公开处刑,这种不特定性和随机性使得行为的侵害性从个体上升为由个体组成个网络公共秩序,导致网络空间陷入集体不安的无序状态,被认定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
该案中的受害人已经到法院进行刑事自诉立案,杭州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还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建议杭州市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该案件由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
在写这篇文章的前几天,四川德阳女医生因为不堪网络暴力自杀一事有了后续,三名网暴者以侮辱罪被判刑,一人实刑两人缓刑,他们的恶行最终收到了来自刑法的评价,是的,是恶行,以自由为代价。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式传播的当下,评论与表达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网络世界快意人生的同时,每一个主体都应当理性发生、谨慎发声,我们的一言一行可能像亚马逊雨林里的蝴蝶煽动了一下翅膀,在万物互联的网络世界里掀起一场别人不能承受之重。言论自由应有边界,谨记罗兰夫人的那句断头名言: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