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店面或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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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甲方对乙方有关人员施行给予单店投资份额、分红权(以下合称“分红权”)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决议:
第一条 分红权的设立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设立分红权。
1、门店分红。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乙方是甲方所惜人才,甲方通过对乙方取得投资分红权所需条件评估审核后,让出乙方所在店以原始投资收益为依据给乙方分红作为激励,乙方分红比例为该店的%。
2、立项分红。即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乙方是甲方所惜人才,甲方通过对乙方取得投资分红权所需条件评估审核后,让出新项目的投资收益给乙方分红作为激励,乙方分红比例为该立项的%。
第二条 分红权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条 分红权的实行与支付对价
经甲方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可以获得分红权,乙方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支付元受让分红权。如不需要乙方支付对价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获得分红权;如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需要支付对价,乙方自支付对价之日起获得分红权(乙方不支付对价的,视为放弃获得分红权)。如乙方拒绝取得分红权的,应向甲方明确表示拒绝。
第四条 分红权的行使
分红权为乙方特定人员业绩激励,由其独立行使,分红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不得赠与他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分红权自然消灭。
第五条 分红资格回收
1、在甲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乙方在服务期间内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公司的分红权。
2、乙方在行权期间出现2次不具备附件1所需条件或违反该协议条例的情况,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公司的分红权。
3、甲方根据本店面\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乙方的分红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分红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分红。
4、乙方获取分红权时支付了对价的,甲方在收回乙方分红资格时,根据店面\新项目经营情况评估,盈利的店\新项目按照出资原价予以赎回;亏损的店\新项目按折损后赎回。
5、不论乙方退回分红权或甲方回收分红权,店面所有固定资产按照剩余价值清算。
第六条 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享有是否受让分红权的选择权;
2、乙方享有自获得分红权之日起按照公司相应直营店盈利情况参与分红的权利。
3、乙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泄密业绩、人员工资、财务数据、挖墙脚、煽动是非、动用店面\公司财物、或行使超出职责范围内的权力的等,经查属实的,根据情节轻重,扣除当月分红,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同\协议,并扣除20%—100%的投资本金作为赔偿,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4、乙方无店面财务支配权,非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动用归店面所有的物品资产,若违反该条约乙方需承担违约金1万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受让分红权后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2年,若在此期间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因甲方认可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收回分红权,乙方拒绝甲方回收分红权的承担1万元违约金。
2、乙方受让分红权后(若非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须持续保持原有盈利水平年,否则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分红额度或不分。
3、乙方受让分红权后,在甲方连续工作满服务期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4款约定收回分红权,若乙方拒绝甲方回收分红权承担违约金1万元。
4、乙方具有对公司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责任,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漏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违反该条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万元。
5、乙方受让分红权后,应与甲方共同承担店面经营相应的盈利及亏损风险。
(三)甲方权利
1、甲方具有店面所有经营权,乙方有协助甲方管理店面的义务,但不得干涉甲方对店面的经营管理。
2、甲方对乙方的分红权转让具有优先权。
3、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有关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有关分红权的合同及协议,收回乙方在甲方公司旗下门店的分红权,并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四)甲方义务
1、乙方在公司服务期内,行使分红权间,甲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分红权合同及协议条款规定在每月店面利润结算时给予乙方应得的分红。
2、乙方在甲方公司服务期内,因店面经营所必需提出的要求,甲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给予乙方支持。
3、在乙方正常履行完合同及协议时,甲方应按照正常流程回收乙方分红权,并支付相应的回收金及剩余分红。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满1年,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取得分红权的对价;
(二)乙方在甲方工作1年至2年(不含),甲方退还乙方取得分红权对价的50%;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满2年,甲方退还乙方取得分红权对价的100%。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2、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或分红期间,以及在退股或离职后2年内,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在甲方经营区域内经营、投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2、自本协议签订日前,甲方所发生的一切债务与盈利均与乙方无关。
3、乙方接受甲方转入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奖励股)款、分红等款项的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
4、本协议中注明的甲乙双方的地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以下简称联系方式)均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协议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以该通讯地址向另一方发送或者投递的函件、通知等文件,一经发出就视为对方知悉(如联系方式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5、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时间或情况(包扣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等)及***行为,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第十一条 其他
1、以上合同若有修正,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
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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