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身边失职渎职案件的发生已经司空见惯,但人们对失职渎职的判定依然存在疑虑与模糊,总有一种似它非它之感。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从定义上看,它们之间是有些许不同的,失职的行为人更广,而渎职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此而看,渎职罪和失职罪,都是不尽职,都是主客观上存在罪过。亦可看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究其原因,让我们认识到,无论任何人都要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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