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少数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对于新进劳动者也是花样百出,陷阱重重。
花招一:不予缴纳
有的用工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新进员工缴纳社保。其实,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公积金。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花招二:约定放弃
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花招三:压低基数
既然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逃避,有的用人单位就在缴纳基数上做“变通”,以基本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花招四:以现金取代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让员工自行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即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
花招五:没档案无法缴纳
新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称由于没有档案无法为其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由此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花招六:没签合同就不缴
有的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提供凭证,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保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一)向社保经办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二)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且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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