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关于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

对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是学界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问题。因为两种竞合关系,涉及到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果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

刑法理论多数观点认为,只要两罪之间的重合度较高的,就应该认定为法条竞合。但近年来,张明楷教授主张,两罪之间,只有A罪的行为完全能包容B罪,两罪才是法条竞合,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两罪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的,哪怕竞合(重合)程度高,也不能认定为是法条竞合。

需要说明的是,张明楷教授虽然持此观点,法考基本上还是坚持了多数观点,附条件地考查了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希望引起考生重视,以下均参照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该部分的内容,我会在《觉晓教育》的《刑法重难点专题》中,专门讲述。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基本概念

(一)想象竞合

1.特点:一箭双雕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

(2)触犯了数个罪名,造成了多个危害结果。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说侵犯了两个以上的法益。

例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电力设备罪。

又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开***,子弹不仅打中乙致乙死亡,同时又击中了乙身旁的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刑事处罚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关于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情形)

2.处罚原则:原则上,从一重罪处罚

(1)择一重罪处罚的依据。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虽然触犯了多个罪名(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但仍然只能定一罪。当然,究竟定哪个罪,从责任的角度来看,行为人两个罪都触犯了,定重罪更能实现对行为相对完整的评价。

(2)只需要知道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因为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究竟哪一个罪是重罪较难判断,不仅仅是查找刑法条文本身,而且要根据案件事实等进行较为综合的判断。

例如,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究竟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既取决于两罪的法定刑,亦取决于具体案情。如果电线价值5000万元,可能定盗窃罪也比较重;如果电线价值仅有5000元,但对电力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可能定破坏电力设备罪也很重。

【典型真题】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06卷二10题)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答案:C

(二)法条竞合

1.概念。是指由于立法的错综复杂的规定,导致一行为会触犯多个刑法条文,但仅定一罪。

例如,***罪与贷款***罪、信用卡***罪、保险***罪等,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2.处罚原则。通说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应是先适用特别法。少数学者认为,特殊情形下,如果特别法太轻,可以选择适用重法(一般法)。

部分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应选择重法优先。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触犯第141—148条的具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又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处罚较重的处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深度讲解】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竞合”程度之差异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均是一行为触犯了两(数)罪名,主要差异在于,所触犯的两罪名之间的竞合(重合)程度。

1.如果两罪之间完全没有任何关联,如图(1),是对立关系,不存在竞合。类似于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的概率几乎没有,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与贪污罪是对立关系,完全不存在竞合。

2.两罪之间存在完全包容关系的竞合,100%重合,如图(2),这是较为典型的法条竞合。其本罪在质,A罪的构成要件能够完全包容B罪的构成要件,就好比,100元能够完全包容80元。仅侵犯了一个罪的客体,或者说用其中一个罪评价(处罚)即可。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任何故意杀人,都是程度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完全包容关系,是法条竞合。——生命权(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生命权包括了身体健康权(故意伤害罪)。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是“致人死亡型的伤害”。

又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所有的绑架罪,都必然包容非法拘禁,绑架罪就是在非法拘禁罪的基础上,再增加了勒索财物的目的。——绑架罪的客体包容了非法拘禁罪的客体。可以认为,绑架罪是“勒索财物型的非法拘禁”。

再如,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所有的强奸罪,都是强制猥亵罪的升级版。可以认为,强奸罪是“发生性交型的猥亵”。

3.两罪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如注释下的图(3),视交叉(重合)的程度来判断两罪的关系。侵犯了两个罪客体,A罪不能完全包容B罪。

(1)两罪竞合(重合)程度较低的,是想象竞合。并非所有的A罪都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或者说,并非所有的B罪都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

例1,较为典型的如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并非所有的盗窃罪都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仅有少部分盗窃罪(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两罪的竞合(重合)程度非常低。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线,既侵犯了盗窃罪的客体(财产权),又侵犯了破坏电力罪的客体(电力安全),任何一个罪都包容不了行为人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盗窃案件,触犯破坏电力设罪的比例非常低,同时,破坏电力设备罪会触犯盗窃罪的比例也非常低。可以认为,全国每年发生的盗窃案件,能够同时触犯(竞合、重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可能不到万分之一。因此,是想象竞合。

例2,甲把300g毒品稀释至1000g,并告知乙这是纯毒品,让乙以纯毒品的价格卖给丙。乙将毒品以纯毒品的价格卖给丙,并将所卖钱款交给甲。甲的行为成立***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20年真题)

***罪与贩卖毒品罪竞合的程度太低。多数***罪,与贩卖毒品罪没有关系;同时,多数贩卖毒品罪,与***罪也没有关系。本案行为人以不纯的毒品冒充纯毒品销售,同时触犯了***罪与贩卖毒品罪,是想象竞合。

(2)争议点:竞合(重合)程度很高的,比如80%以上重合,多数学者认为是法条竞合,少数学者认为是想象竞合。

例1,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达到犯罪的程度的,应该绝大多数都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当然,也有少数是重伤的。因此,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重合度(交叉度)较高,但不是完全重合,可以认为是法条竞合。换言之,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案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中致人重伤的案件,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两罪不是完全重合,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但也有少数观点认为,只要两罪不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不是完全重合关系,就是想象竞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想象竞合。

例2,招摇撞骗罪与***罪。招摇撞骗罪骗取的不仅限于财物(通常是),还可能是荣誉、地位等。对于骗取财物型的招摇撞骗行为,可以认定为是***罪。但还有部分招摇撞骗行为(骗取荣誉、地位)不能认定为是***罪。因此,两罪之间只能说是部分(或较高度)重合。有观点认为是法条竞合,有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

例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完全一致,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再结婚、同居。而重婚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再结婚”(含事实婚姻)。

行为人与军人的配偶“再结婚”的,同时构成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但是,与军人的配偶同居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却不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破坏军婚罪的案件,并非都构成重婚罪,两罪是交叉竞合,重合度较高。多数观点认为是法条竞合,少数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

历年真题的再解读

对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是学界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问题。因为两种竞合关系,涉及到不同的处罚原则,如果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

刑法理论多数观点认为,只要两罪之间的重合度较高的,就应该认定为法条竞合。但近年来,张明楷教授主张,两罪之间,只有A罪的行为完全能包容B罪,两罪才是法条竞合,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两罪之间,不存在包容关系的,哪怕竞合(重合)程度高,也不能认定为是法条竞合。需要说明的是,张明楷教授虽然持此观点,法考基本上还是坚持了多数观点,附条件地考查了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希望引起考生重视,以下均参照司法部公布的官方答案。

(一)历年真题

例1,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2013年卷二56题B)。

——甲为非法拘禁他人以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而绑架罪是必然、100%触犯非法拘禁罪,两罪是包容关系,是法条竞合。

例2,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2017年卷二8题D)。

——该选项官方公布的答案为错误选项,答案是法条竞合。因为两罪的重合度较高,不是包容关系。虽然并非所有的破坏军婚罪的案件都触犯了重婚罪,如与军人的配偶同居的,就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大多数破坏军婚的案件还是构成重婚罪的。因此,两罪是法条竞合,法考答案是坚持了多数观点。

例3,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2012年卷二62D)

——所有的“毒赃”都属于“犯罪所得”,因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完全包容窝藏毒赃罪,两罪是包容关系,没有争议地认定为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情形下,应以特别法优先,认定为窝藏毒赃罪。

类似的真题还有:甲明知乙实施金融***行为,仍然协助乙将犯罪所得资金汇往境外,甲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法条竞合(20年真题)。所有的洗钱罪,必然、100%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两罪是法条竞合。

例4,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罪的法条竞合(2016年卷二11题C)

——该选项官方公布的答案认为该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想象竞合。

两罪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交叉竞合关系: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骗取数额较大、巨大财物的案件,这是招摇撞骗罪的通常情形,既构成招摇撞骗罪,也同时符合***罪;对于招摇撞骗而骗取荣誉、地位的案件,只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不能认定为***罪。一般认为,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但是,本选项加了限定条件“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也就是说,用一个罪(A罪)就可以完全包容所有的行为。本案“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既侵犯了招摇撞骗罪的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威信),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罪)。因此,两罪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

例5,赵甲怕警察发现逃到外省,向王某借款10万元开了一个小商店,伙同孙某将价值20元的低档白酒当作价值3000元的高档白酒销售,获利60万余元。赵甲认为孙某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只分给孙某5万元。问题:有人认为赵甲与孙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你支持还是反对。(2021年主观题真题,延考卷)

——该题赵某与孙某的行为,既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罪(以20元的假酒冒充3000元的高档酒)。

抛开该案件本身不谈,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之间是交叉(部分重合)关系,重合度较高,但并非包容关系: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很多是以低劣的伪劣产品冒充真品出售,赚取巨额利益,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但是,仍然有部分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以低价、甚至成本价出售伪劣产品,并告知了购买方是伪劣产品,就没有触犯***罪。

多数观点认为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坚持特别法优先,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少数学者认为,两罪是想象竞合关系,应坚持重法优先,认定为***罪。该题虽然问题是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背后的问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究竟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该题考查了两种观点。

(二)总结

1. 法考还是原则上坚持了多数观点。

第一,只要两罪存在包容关系,就是法条竞合,如例1(2013年卷二56题B)中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例3(2012年卷二62D)中的掩饰犯罪所得罪与窝藏毒赃罪。

第二,两罪存在很高程度的交叉竞合关系,也是法条竞合,如例2(2017年卷二8题D)中的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

第三,两罪存在竞合关系的概率不高(或很低)的,是想象竞合。如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是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06年卷二10题)

2. 附条件地考查了少数观点,认为竞合程度较高的两罪不是法条竞合,是想象竞合。这至少表明,出题者有意愿将更多的竞合认定为是想象竞合。

第一,对于招摇撞骗罪与***罪,竞合程度较高,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但是,真题附加了前提“如果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犯同一犯罪客体”,那就不属于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例4,2016年卷二11题C)

第二,销售伪劣产品(假酒)冒充高档酒销售,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罪,两罪竞合程度较高,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也有观点认为是想象竞合(重法优先,构成***罪)。真题考察了两种观点(例5,2021年主观题真题,延考卷)

3.如何做题。未来做题的角度看,两罪只有存在包容关系(100%重合)或高度重合(80%以上是重合的,甚至更高程度的重合),才能认定为是法条竞合,其他的都认为是想象竞合。同时要注意两种观点的真题,或者附加了前提条件的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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