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控行为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一般会出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据,证人证言、知情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对这些证据辩方应当如何审查呢?本文作简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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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类证据必然含有:
1.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辩方应从该证据内容中核实行为人的年龄,是否为党员等基本信息,因为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密切相关,而如果为党员则涉及党纪如何处理问题。
2.犯罪客观方面。
(1)在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中,必然会有嫌疑人在其所在单位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及与该职务、职责有关的制度。嫌疑人的职务范围,职责内容决定是嫌疑人在收取他人财物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其职权范围与公诉人指控的受贿内容无关,则嫌疑人收受财物可能只是一般人情往来,而不是权钱交易。
(2)在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中也会涉及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是事前收受还是事后收受等。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是否清楚,与其他证人,特别是与行贿人的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直接反映控方指控的事实的真实性。
(3)在嫌疑人供述中,还要审查受贿贿赂时与行贿人交谈或沟通的具体内容,行贿人在行贿时提出或暗示过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所提要求的表示,是拒绝还是积极承诺,还是默认,这些材料对于行为人定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影响。如果是通过家人或他人收受贿赂的,还要审查家属或他人告诉或有无告诉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时间、地点及告诉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有无告知具体的请托事项。
(4)需要审查案卷材料中有无显示受贿的手段,是受贿人主动索贿还是被动接受财物,接受贿赂的方式是怎样的,是一般意义的贿赂;还是“借用”、“租用”;还是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收受贿赂的途径是自己收受还是通过家人或指定的人收受。
(5)需要审查收受贿赂的种类,包括收取的是财物,包括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还是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审查案卷材料证据中有无贿赂物品的数量、特征、包装、价值。
如果收受的贿赂系货币的,是现金收受还是通过转账(具体是哪个账号)收受。通过以上事项的审查可以查明指控贿赂事实的是否能够被印证。
(6)还要审查行贿人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在商业贿赂中经常出现请托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等,再审查请托事项的性质是属于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正常业务介绍还是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
(7)审查犯罪嫌疑人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行贿人实现请托事项的具体手段,特别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实现请托事项的经过、结果如何以及手中职务便利的作用大小等。
(8)审查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的用途、去向。是用于消费享乐还是其他用途。是否存在正当合理用途,例如用于救治疾病,用于公益建设等,这些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参考。
3. 审查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审查犯罪时的主观状态。又可以分为两种,包括索贿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以及收受型受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2)审查犯罪原因及犯罪动机(是债务缠身还是贪慕虚荣,抑或是追逐享乐等)。
4. 审查共同犯罪情况的证据。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是谁提起的犯意,谁策划,如何联络,如何分工,具体实施情况等。
5. 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
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内容的供述与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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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证人证言
在贿赂案件中除了嫌疑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之外,行贿人的证言也是一类重要的言辞证据。
辩护律师在审查行贿人证言时,除审查能否以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外,还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事实的真实性以及判断是否有旁证予以印证。
首先,要审查行贿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年龄,名族,是否党员等,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关系,是之前相识,是同学,同事、合作伙伴还是只有业务合作。最核心是要审查行贿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关系或业务关系。
其次,审查行贿人的证言提及的行贿的时间、地点、次数、每次的数额、在场人、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流或沟通的内容。行贿人的表述是否符合常理,表述的情节是否具有亲身经历性。
再次,审查行贿人陈述行贿的原因、目的。行贿人有请托事项的,审查该请托事项的具体内容,是推销产品或购买物资还是联系业务,抑或是其他。审查请托事项的性质是属于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第四,审查行贿人陈述行贿的手段,是主动行贿还是被索贿?行贿的方式是一般意义的贿赂还是以“借用”、“租用”,或以回扣、手续费等名义的变相贿赂。
第五,审查贿赂的种类,是财物(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还是财产性利益(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审查具体贿赂数量、特征、包装及价值等。是否与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
第六,核实行贿人陈述的接收贿赂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亲属或是犯罪嫌疑人指定的人。以货币行贿的,是现金行贿还是通过转账(具体账号)行贿。
第七,审查行贿人证言中行贿人是否提及行贿行为是否有其他知情人,知情人的情况及知情的原因和经过。如果有,在案证据中是否有相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
第八,审查通过行贿谋取利益的情况。是否通过行贿获得其目的。
证据三:知情人证言。
对该部分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知情人与行、受贿人的关系。对受贿人职权范围、行贿人职业和受贿人职权关系的知晓情况。审查知情人陈述的收受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及行贿人与接收贿赂的人交流或沟通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具体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经过和内容。知情人是否知晓犯罪嫌疑人处置贿赂的情况。
如果涉及共同犯罪的,知情人是否知晓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有无其他旁证予以印证。
证据四:物证
审查完言辞证据后,接下来就是审查物证。物证包括涉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包装及照片。包括:货币、金银首饰、名贵字画、房屋、汽车、家用电器等。有价证券、存折、票据、股份、股票等。还要审查在案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用受贿的货币购买的物品及照片。物证的取得、扣押、固定、封装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五:书证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核心书证就是有关犯罪嫌疑人职责范围的书证,包括:任职文件、任职委托书等。
还要审查案卷材料中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书证。包括:(1)有关文件、记录、批示。(2)有关经济活动、金融活动的合同、协议、资金往来票据和财务凭证等。
案卷中其他可能存在的书证。包括:(1)犯罪嫌疑人或行贿人收受贿赂或行贿的书信、日记。(2)证明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经济往来、受贿数额的合同、单据、账簿、发票等。(3)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4)行贿人为单位的,行贿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经营内容、经营范围的文件,及相关财务资料。
证据六:鉴定意见
商业贿赂案件中可能存在以下鉴定意见:1.犯罪嫌疑人、行贿人签字笔迹、印签的文件鉴定。还有可能存在因受贿而导致国家、集体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司法会计、工程质量鉴定。以及涉案财物的估价鉴定。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着重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检材是否真实,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
证据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可能包括以下类型的视听资料,包括:
(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记载犯罪嫌疑人进入行贿现场的监控录像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知情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对这类视听资料应着重审查视听资料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如何获取的,有无串改,伪造。视听资料中显示的内容是否与被指控的内容相符,有无存在其他可能的事实。
除视听资料之外,还有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行贿人通过网络、手机等与犯罪嫌疑人或亲属或其指定的人系、沟通等形成的微信聊天记录,或其他聊天软件形成的聊天记录,经公安机关提取后形成的电子数据材料。关于这里电子数据的提取,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里面详细规定了电子数据提取的程序和规则,如侦查机关未依程序提取,则属于收集方法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证据八:其他证据材料
包括: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3.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4. 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这些证据与嫌疑人的量刑直接相关。
刑事律师办案的核心工作在于证据审查,庭审的核心重点在质证。审查控方收集、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对待证事实能否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辩护律师应有职责。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暨刑事合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关于商业贿赂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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