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时效(没签合同双倍赔偿的标准)

2015年3月,小白入职R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职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时效(没签合同双倍赔偿的标准)

同年7月,小白离开该公司,并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

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白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那么,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这是针对一般劳动者而言,对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适用。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确实未与小白签订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属于人力资源负责的事项,

小白作为公司的人事主管,

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

避免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小白有义务主动向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小白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主张未得到支持。

可见,并非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对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等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应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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