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呢?从法律性质来看,“补偿金”是合法的善后体现,而“赔偿金”则是违法的救济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二者各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又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我们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常见的几个方面入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二者适用条件不同:
1、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经济性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所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条件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违法解除既包括实体违法(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程序性违法(没有按法定程序通知劳动者)。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还是非常明确的。
二、二者支付标准不同:
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即通常所说的N,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及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只计算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如果所在地区有其他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的,则按照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天通知应支付一个月工资,实务中称为“代通金”。“代通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但常与经济补偿金一起提出。
2、赔偿金的标准为: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由此可见,二者的支付标准不同,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赔偿金的计算基础。
三、二者的目的与要求不同:
首先,经济补偿金是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只要符合条件,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即可;而赔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罚,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确定。
其次,赔偿金的适用要求另有特殊情况:即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两个选择:1、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解决。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而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很多劳动者通常不知道应该选择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因此,当您发生劳动争议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对自己的情况有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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