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规定(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讲解)

一、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赠?

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转继承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老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1.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指自然人又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遗嘱指定的必须是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遗赠指定的是无继承权的非法定继承人。

4、遗嘱只能指定自然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公证遗嘱和遗赠的区别

公证遗嘱与遗赠的区别是: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都属于公民);后者的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限于公民)。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但受遗赠人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需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指导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不表示,视为访放弃接受遗赠。费用是不要的,如果公证的要交很少的费用。

四、遗嘱继承的时效限制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共有人对共有遗产何时分割,不应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五、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继承的对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六、遗嘱继承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这份遗嘱完全无效吗?

小法建议

A: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应从遗产中拨出一部分作为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与上述相同。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七、遗嘱继承可以口头形式吗?

口头遗嘱须具备两个条件:

1、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2、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八、父母去世20年未分割继承遗产,现在拆迁补偿款有纠纷,可以起诉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若未分割遗产,视为共同共有。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一种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共有继承人要求分割遗产的诉讼不受时效限制,仍然可以起诉分割遗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规定(新的民法典遗产继承讲解)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九、我还没有成年,父亲去世遗嘱中没有给我留房子和财产,该怎么办?

根据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的相关规定,立的遗嘱的合法性就应受到限制。未成年,作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十、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一定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伪造遗嘱情节不严重的,可以按照伪造证据进行处罚。对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

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十一、遗嘱订立后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文书模板

遗嘱

立遗嘱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年x月x日;家庭住址:xx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

遗嘱执行人:xxx性别:x,家庭住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XXX作为见证人,本人于x年x月x日在x市x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X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 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xx,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xxxxxxxx;

(2) 位于_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xx,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xxxxxxx。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xxx个人继承(性别:x:出生日期: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与本人关系:xxx)。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本人去世之后,本遗嘱前述列明的xxx作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执行人出于诚实,信用,勤勉义务执行本遗嘱且经继承人同意所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继承人承担。

本遗嘱一式x份,一份交xxx,一份交xxx。

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目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本人所有的上述房屋进行干涉。

见证人(签字):xxx

立遗嘱人(签字):xxx

日期:x年x月x日


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原告:性别:-族,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住所地:_,联系方式:-。

被告:性别:_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住所地:_,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写“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请求依法确认X年X月X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二、请求依法确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X份额;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摆事实: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告与被告系X关系,原告为_。年_月_日,原告父母共同出资购买_房屋一套(产证号:),_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_份额。年_月_日,原告之母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_,女,生于_年_月_日,居住____,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_,本人占有_分之一份额,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_年_月_日。”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于_年_月_日因病医治无效,不幸去世。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但遭到被告以遗嘱无效为由阻拦,妨碍了原告依法行使继承权。

综上所述,依继承法第十七条、《继承法》第五条及相关法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年_月_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1)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