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施政的基本方式。行政行为通常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职权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创制、变更、消灭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单方职权行为。《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范文件的依据。我国目前制定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其中,行政复议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又因其是对初次行政行为所做的二次裁决,是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可归属于行政监督救济的范畴。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关人认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时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居于管理者的地位,往往采取发布命令、实施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手段约束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方处于弱势。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实体法问题、 行政程序法问题、行政诉讼程序问题展开辩论。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依法行政,限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其正当性在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为;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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