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违反要约邀请的法律责任)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

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5)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

信息传达方式:即囗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违反要约邀请的法律责任)

(6)效力不同。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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