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关系的内容是继承人对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全面承受,是取得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统一,即所谓的“全部继承”原则。
“全部继承”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与“遗嘱自由”原则一同构成古罗马法的两大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继承人一旦依遗嘱被指定后,不但应继承死亡人的积极财产,同时又须负担其消极债务。
时至今日,该原则的内容已不似当时严酷,如果未对其加以限定,那么则有可能引发继承人的债务危机。因此大多重新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但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予以保护的立法功能却始终如一。
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正是对该“限定继承”原则的体现:“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实际上确立了对继承人继承债务的有限责任原则。
至此,我国继承制度的特征肯定不止于以上四点,今天的总结仅是遗产继承制度的一部分,更多继承法相关知识我会继续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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