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是什么(最新追偿权管辖法律规定)

案例

某银行与豪迈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后,与刘红签订抵押合同由刘红提供其名下的商铺为借款提供担保。同时,吴丽、杨杰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刘红的要求,豪迈公司安排周静为刘红提供反担保。因豪迈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银行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因区划调整已被撤销,其案件管辖范围并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刘红的抵押物被拍卖偿还豪迈公司的债务。为此,刘红享获得对主债务人豪迈公司的追偿权及对主债务的其他担保人吴丽、杨杰享有的追偿权,以及对反担保人周静享有的追索权。经刘红多次催告后,与豪迈公司、周静签订《协议书》就承担责任进行约定,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地为宁波市江东区、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5月19日,徐大伟与刘红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刘红对豪迈公司、吴丽、杨杰、周静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徐大伟。徐大伟受让债权后多次向债务人进行催收,都拒绝向其承担责任。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裁判观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该院管辖依法应当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该院认为本案属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即除担保人与主债务人有协议约定管辖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原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通过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因区划调整已被撤销,其案件管辖范围并入本院)诉讼解决,但鉴于担保追偿权纠纷不能根据原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故不能当然得出本案仍应由该院管辖的结论。

又因为,刘红与豪迈公司、周京津签订的涉案《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的签订地为宁波市江东区、若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虽表明协议签订地在本院辖区(原宁波市江东区因区划调整现属宁波市鄞州区),但并未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表述虽不规范,但可理解为约定向任意一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内容明确,未违反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若可根据该管辖约定来确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因本案本来的原告刘红(因债权转让而未成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可确定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若上述管辖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的依据(因本案同时还涉及对主债务的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诉讼,故可能亦不宜依据本案部分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协议书》的管辖约定来确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则应根据法定管辖规定来确定本案诉讼管辖法院。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各被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徐大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被告在本院辖区内有经常居住地,而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亦不在本院辖区。故根据法定管辖规定,该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

总之,其认为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司法实践中,亦有观点认为,担保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除担保人和主债务人有特别约定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有鉴于此,本院选择将本案移送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鉴于本案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院选择将本案移送给作为主债务人的被告豪迈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终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

追偿权纠纷的管辖依据是什么(最新追偿权管辖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追偿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的问题已经形成争议,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更是有不同的观点和操作,根据本律师执业的地区情况来看,普遍认为追偿权纠纷就是一种法定权利,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在没有明确的担保追偿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都是按照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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