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有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房屋利益分配的纠纷。笔者在参考北京地区法院审判实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做出如下分析。
1.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农村的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此类房屋地流转也只能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如何分配?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应当返还房屋及价款。买房人的损失怎么办?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当知道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一方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此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当对合同的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中表明,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因此,在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利益分配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过错、赔偿能力、所获利益等具体分析。其中涉及很多取证以及诉讼辩论的专业问题,一般的老百姓很难依靠自己的努力得到一个满意的利益分配结果,只有在专业的房产律师的帮助下,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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