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是一项不设防卫限度的权利,打死打伤不法侵害人的,不涉及犯罪,仍然是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防卫权的行使,有一项很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我们面临相当紧急的人身安全威胁。法条具体列举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5种情况,但因为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立法者又规定了“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这表明,不仅仅是前面5种情况我们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在和5种情况具有相同严重程度的场合,我们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同时,判断我们是否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根本标准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实践中不乏先例。在“昆山龙哥案”中,行凶者拿大砍***向被害人多次砍去,被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捅死行凶者的,就正是适用了这一制度。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判断不法侵害事态的严重程度的时候,应当以当时的情况来判断,并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紧张、恐惧状态,而不能站在事后,以冷静客观的第三人态度来判断,这无异于开启了上帝视角。因为在面临暴力的当时,事情随时可能朝着更坏的方向发展,毕竟,当一个人开始无端打人的时候,他就已经丧失了理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