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法律条款)

186.【被拘留人的移送及看管】

拘留时应注意,《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126号)第十八条规定:“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送交公安机关看管时,应向公安机关送达拘留决定书和执行拘留通知书。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执行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

执行拘留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用)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

(××××)……司***……号

××××公安局:

本院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因……(写明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本院决定对其拘留×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人民法院(××××)……司***……号决定书×份

××××年××月××日
(院印)

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司***……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司***……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收押看管在……(写明看守所名称)。

拘留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法律条款)

××××年××月××日
(公章)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公安机关收拘被拘留人后,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回执。

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人民法院:

你院(××××)×行×字第××号执行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年××月××日××时将×××(写明被拘留人姓名)收押看管在……(写明看守所名称)。

××××年××月××日
(公章)

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拘留所实施条例》第21条。
第21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187.【辖区外的拘留】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协助执行。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委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188.【被拘留人家属的通知】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189.【提前解除拘留】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190.【人大代表的拘留】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先行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四款。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191.【政协委员的拘留】

对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委员,确需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向该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会通报。

参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政法〔1996〕18号)。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
政法〔1996〕18号

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了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中央政法委员会
1996年7月18日

192.【罚款、拘留的单用与并用】

本规范第176条至第180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本规范第18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193.【连续罚款、拘留的禁止和再次罚款、拘留】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进行罚款、拘留后,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罚款、拘留。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五条第二款。
第五百零五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194.【对罚款、拘留的复议】

被罚款、拘留的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

195.【外国人的拘留】

执行过程中,对外国人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当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对外国人实行拘留措施的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于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同时通报同级人民***外事办公室。

高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将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参照《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根据该规定:“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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