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选举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解读)

10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会议,对选举法(修正草案)进行审议。他说,选举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与代表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我国于1953年制定了选举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召开。选举法的出台要早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这是在毛主席亲自关心下,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而制定的法律。1979年重新修订选举法,此后又进行了六次修改。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这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中更好体现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这些都是健全人大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王晨说,关于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的问题,最初是由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同志提出来的。在调研中,一些城镇化进程比较快的省市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比如,浙江省人大同志提出,近年来大量乡镇改设街道、撤乡并镇,其中改设街道的情况更多一些。乡镇是我国一级基层政权,但是街道作为县级人民***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权,所以乡镇一级设人大,改设为街道之后就不设人大了。原来选出的乡镇人大代表,一般是在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继续发挥作用,但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到换届的时候也就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了。这是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发展实践而产生的,也是最近20多年尤其是最近10多年来在代表工作中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乡镇人大代表数量减少,我国五级人大代表总数从1997年的312.5万名减少到2017年的262.32万名,总共减少了50.18万名,降幅为16.05%,且呈现逐届减少的趋势并一直延续至今。这个问题怎么解决?究竟多少数量的人大代表合适?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下结论。总体而言,我国人口数量是增加的,除去名额基数,人大代表数量根据人口数量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在人口数量增长的情况下,人大代表数量应该适当增加。再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发展完善,人大代表数量却在下降,这也是与形势不相适应的。

王晨说,我们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反复调查研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人大制度有这样两句话,由人大同志首先提出建议,经党中央同意写到了全会决定里,相关举措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一句话是“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第二句话是“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地方人大从1979年开始设立常委会,但40多年过去,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基本保持不变。对此,下一步还要深入研究能否适时适当增加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设。

王晨说,这次修正选举法主要是为了解决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这一问题。怎么增加呢?第一,根据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名额由基数加按人口确定的代表数来确定。过去也是这样来确定代表名额的,有相应的计算方法。此次对选举法进行修正,一方面把县乡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县乡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增加,因此按人口确定的代表数也会增加。二者都有所增长,总体测算县乡人大代表数量大约会增加31万。第二,乡镇改设街道后,有一些地方同志提出,能否在街道也设立人大。这涉及到我国基层政权建设的构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增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名额,并在分配时向由乡镇改设而来的街道适当倾斜。在选举法(修正草案)的说明里特别有这样一段话,就是“在分配这些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时,重点向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倾斜,进一步优化县级人大代表结构”。现行体制下街道不设人大,但可以增加县级人大代表名额,这些增量要往街道上多分配一些。这样,我们就能从两头发力,一是原来的县乡人大代表名额要增加,二是将增加的县级人大代表名额重点分配给由乡镇改设的街道。在我国五级人大代表中,1997年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是390人,现在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是530人,差了140人。考虑到未来一段时间全国乡镇数量还会有一定的减少,预计按照此次修正后的选举法选举后,届时每名代表所对应的人口数约为490人。这虽然还没有达到1997年的水平,但是已经比2017年好了很多。

新选举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解读)

王晨说,按照法律规定,县乡人大每五年进行换届选举。今年年底之前,中央将作出重要部署,明年上半年开始进行新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因此,选举法(修正草案)需要常委会会议尽快审议通过。我们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审议工作,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扎扎实实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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