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本条是关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权利范围的规定。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保理人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受让债权后,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对该债权的全部权利,也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全部风险,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因信用丧失、财务周转困难或单纯无支付意愿等情况导致债务不履行的商业风险。与此经营风险相对应,在应收账款债权全部实现,保理人获得超出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的盈余部分,应当视为是保理人经营的风险收益,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保理人此时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追索权保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而是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做出安排,如果是债权人有欺诈行为,或基础合同存在纠纷等非因债务人财务或资信等方面的原因致使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的,保理人则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
根据有没有追索权,保理可分为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
那么,无追索权的保理和有追索权的保理有什么区别?
1、无追索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就原来买完应收账款以后,因为B很配合,他就不去考虑A的问题了,就跟着B要回款,哪怕B真的拖欠了,他也不会找A要钱,这就是无追索权的保理;
2、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
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
可是开展了暗保理以后,他也害怕万一哪天真的应收账款被A通过其他方式提前套走了,B不认账怎么办,于是提供融资时就和A商量好,这笔钱可不是买断啊,就是借钱,如果B的这笔钱不能用来还账,你就得来还账,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种保留对A的债务追索权利的保理,就叫有追索权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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