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徐某、周某、许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周某、许某目无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周某、许某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周某、许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周某、许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无前科、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害人为轻伤一级,按照法律规定,量刑应该在1-2年有期徒刑,但是三名被告人无前科、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影响到了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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