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看起来几个法律条文规定并不复杂,但理解与适用上却存在分歧,因经历了一个时效问题的案件,由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新一审、二审、再审,历经四年六次诉讼,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却走了这样长的路……一个诉讼时效问题引发的漫漫诉讼路,于是有了笔者对诉讼时效的以下理解: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和理解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民事案件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可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同意延长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即在法律没有特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采取主观标准,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则采取客观标准,即无论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将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情况全言概括之,总有特殊情况的发生需要“法外开恩”,对于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法律并未作明确约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也就是说,若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不会主动为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当事人什么时间、哪个程序提出申请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时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立法本意上看,不破坏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是原则。说到此处,普通的诉讼时效三年能不能延长,不能,但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情形,具体条款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中有其他时效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还有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在此,关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中两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均不能超越后面的“但书”–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四、司法实务中的分歧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同案同判,类案必须检索。之后法官在裁判时就会慎重考虑其他现类判决的问题,这是最高法的意见。在该意见出台之前,我们看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年度两个判例,对最长诉讼时效认定截然相反。
【基本案情】:李某某于1996年5月17日向彭某某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直至2017年9月,彭某某才首次向李某某主张权利。问题焦点之一为:有无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2018)粤民申11199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彭某某起诉提交的《借条》(并未载明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也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借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故案涉借款期限约定并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照该规定,彭某某在给予李某某必要准备时间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要求李某某履行还款义务。在李某某不予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彭某某的权利受到损害。现除彭某某自述外,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彭某某于何时向李某某主张债权。彭某某自认其直至2017年9月才首次向李某某追偿案涉借款,但李某某未予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彭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李某某拒绝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予偿还尚欠借款之日起算,则彭某某于2017年11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亦未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18) 粤民申13146号案件与上述案件极为相似,但该案民事裁定书却认定“涉案借款发生于1996年11月14日,至2017年7月26日李贵强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最长保护期间。”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简单的起始时间,确定客观上最长诉讼时效,干净利索。
问题出在哪里?一个法院两种判决,如借款没有约定履行地期限,是可随时主张还是受最长诉讼时效限制,笔者认为:应受最长时效二十年的限制,理由为: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目的为了防止人类争议无休无止的进行,所以设定了普通时效三年和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彭某某向李某某出借款项是明知的,履行期限未约定可以随时约定,已经给了超出普通时效三年的权利使用;如权利人在二十年内仍未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让其请求权一直受保护。同时无论是适用当时的《民法总则》还是现行的《民法典》,(2018)粤民申11199号民事裁定书中的法律适用,均属于笔者上述第二点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中两个“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情形,不能超越后面的“但书”–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过后发生什么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诉讼时效期届满提起诉讼,法院依然会受理,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和强制执行的权利。
六、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权利人要清楚并在意自己的权利还有多长时间,前面说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其次,如果已超过诉讼时效,通过催要留下证据痕迹,只要对方同意还款、支付,就是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能达成书面的还款计划协议或者补打欠条等,保留书面证据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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