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调解,无论是工作中与所在公司的劳动纠纷、经商中与商业伙伴的商事纠纷、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打架斗殴伤者的赔偿,都可以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但是我们理解的调解非常笼统,实践中也不知如何具体操作,其实调解是有法可依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已被国外效仿的重要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其彼此互谅互让,在自主自愿情况下,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当事人可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那么问题来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9条、30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但是《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并未赋予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需要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方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司法确认要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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