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效力最高,但见过适用宪法的吗?
《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很明显,《立法法》在这里没有规定适用的问题。
法律的适用包括:
1、直接适用。
2、“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需要裁决。
3、“改变或者撤销”。
法律效力的高低规定,不是为了“直接适用”,而是为判断是否需要“裁决”、“改变或者撤销”提供标准。
二、“法律效力”、“效力”
1、前面提到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效力
《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制定的规章。”
3、时间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4、请思考:
“法律效力”、“效力”、“时间效力”,它们是不是一个意思?
5、如果是不同的概念,在《立法法》这里,有高低区别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可以判断为效力低的无效吗?
三、相抵触的法律,并不无效
1、相抵触即无效的规定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再比较一下同宪法相抵触的条款
《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3、分析
(1)分析第七十三条的上下文,这里的法律,(“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应该不包括宪法。
(2)《立法法》明确规定,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无效。
(3)《立法法》没有规定同宪法相抵触无效。
4、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属于职责分工不同,对同一事项可能做了不同规定。
更不能随意判断为无效。
四、结论
1、“效力”的概念是模糊的
2、法律相抵触、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
找不到明确的适用规定,不能随意判断适用。
3、法律都是有效的。
除非明确规定为无效。
随意判断有效的法律为无效,是超越职权的渎职失职行为。
4、法律效力高低,不是直接适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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