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勉县法院在审理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和租赁合同系列纠纷案件中,对不诚信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诉讼权利,扰乱法庭审理秩序,妨害民事诉讼的某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司法***戒决定。
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承建了国道108线勉县某标段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因工程劳务分包和租赁施工机械,与多个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被起诉至勉县法院成为被告。
在勉县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建设工程公司以自己的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勉县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工程在勉县,合同履行地均在勉县。勉县法院有管辖权,遂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但某建设工程公司却不服勉县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同样的理由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事情到此,应该尘埃落定了。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此后某建设工程公司在勉县法院审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法庭确定好排期开庭日期后,都以自己住所地在西安为由,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勉县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后,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又提出上诉。导致原定的开庭时间被迫取消,案件的审理周期被迫延长。
当然,由于法律规定明确具体,不存在争议,故二审审理的结果都是维持原审裁定。
类似多起异常情形的出现,引起勉县法院的重视。勉县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从2020年至2021年涉及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的9起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公司都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异议被驳回后,又提出上诉,导致法庭原定的开庭时间被迫取消的扰乱法庭秩序情形。
近日,勉县法院做出罚款决定书,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民事诉讼中,违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明确规定勉县法院对相关案件有管辖权,且之前同类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均已驳回的情况下,在该类案件的诉讼中再多次提出管辖权异议,致使法庭原定的开庭日期被迫延期。拖延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的法庭审理秩序,妨害了审判活动,依法应予制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作出后,某建设工程公司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这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书面裁定理由是否成立。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管辖权异议虽然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明知自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已多次被一二审法院驳回,在此后类似案件中仍然继续提出管辖权异议。有的代理人认为这是拖延诉讼的诉讼技巧。
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法庭审理秩序,使原定的开庭时间推迟后取消,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诉累。人民法院应当有所担当不能听之任之。可以把这种行为划归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的行为,可以进行司法制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后告诫,诚实信用的根本,奇技淫巧终害己。(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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