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构成骗取贷款罪。
跟上面的旧条文比较一下,大家可以发现,删除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几个字。大家不要小看这个细微的变化。删除这几个字以后,骗取贷款罪就不再既是实害犯又是危险犯了,而变成了单纯的实害犯。说白了,只有给银行造成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才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案追究贷款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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