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行动
在我们出入影院、KTV、酒吧、餐厅等经营场所时,服务生或保安经常会向消费者告知“本店谢绝自带食品饮料”。有的消费者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就不在进入相关场所时自带食物,但是有的消费者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经营者没有权利要求我们遵守这项约定。
其实,“谢绝自带食品饮料”这一条行业规矩在我国法律中已经有所提及。《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二十九条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也就是说,在该规范中提及的行业有权利要求消费者不将自己的食品饮料带入消费场所。但是这种要求作为格式条款的一种,经营者有权让消费者清晰知晓该条规定的详细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也就是说,“谢绝自带”和所谓的霸王条款有本质上的区别,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经营者同样有义务让消费者在进入经营场所时清晰知晓该条规定。
在大部分经营者看来,“谢绝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能够增加自己的经营收益,这是从利益角度出发的思考。但是,相关经营场所客流量大,且大部分都会提供食品饮料等服务,如若任由消费者自由携带酒水饮料,不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都很难维权。如果没有这条规定而消费者出现了食物中毒等症状,很难搞清楚是商家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还是消费者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
因此,“谢绝自带食品饮料”的规定,实际上是合理的。但是,消费者仍然需要注意的是区分经营者向你提出的是合法合理的“格式条款”还是侵犯我们权益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霸王条款的权利义务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是一种更加方便地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当清楚地告知于双方;而霸王条款的目的是帮助一方签订者逃避法律义务,侵害他人权益。
格式条款虽然是比较固定的,但是仍然要通过合同双方的交流和协商。这一点见诸于现实中的消费活动就是经营者需要将相关条款标在明显位置,比如在门口或经营处布置显眼的通知,或者让员工告知进入经营场所的消费者。
“315”在即,作为消费者,我们应当合理合法地维护权益,不能够干扰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然而作为商家,也需要尊重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的自由,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够营造一个遵纪守法、秩序井然的商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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