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②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③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④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⑤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⑥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⑦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⑧ 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4、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都知道,一个人如果做了犯法的事情,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道理,所以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的是,不要心存侥幸,此外也要知道有犯罪记录对子女有什么影响,这样的话,也比较不容易做出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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