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如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租赁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是关于超期转租的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超期转租不是擅自转租,擅自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而超期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就转租事项已经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只是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出了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
二、超期转租合同仍是有效的,不存在无效或者超期部分无效一说,对于超期部分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如因超期转租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收回房屋的,即使次承租人已经按照转租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支付了转租合同租金,出租人仍可以要求次承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一般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次承租人对超期转租不知情的,可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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