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条件是什么(收养法的法律法规)

“鸦有反哺之恩,羊有跪乳之德”,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世界上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很多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也能成为父子母女,那就是收养关系。许多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夫妻,为了满足一个父母梦,都会选择收养孩子。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收养的资格,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收养孩子,需要5个条件。而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能满足这五个条件,就算有钱都不能合法收养孩子。

案例分析

1993年的一天,四川省广安市的一个小山村里,突然来个了奇怪的男人。只见男人手里抱着一个女婴,挨家挨户求人收留女婴。原来男人家里困难,已经生了好几个孩子,眼看女婴出生却养不活,便想着将女婴送出去。

可生活在小山村里的村民都不富裕,谁也不想帮别人养孩子,因此男人手里的婴儿始终没有送出去。直到他走进单身汉方崇财的家中时,女婴突然大哭不止。方崇财一辈子没结婚,眼看就要无人送终,这个女婴的到来仿佛是命中注定,于是方崇财答应收养女婴,并且给孩子取名叫方芳。

村里人看到方崇财收养了女婴都感到不可思议,因为方崇财光养活自己就是个问题,还怎么养活一个孩子。再者方崇财也没有带孩子的经验,身边连妻子都没有,怎么能够照顾得好孩子。

或许方崇财不是一个合格的丈夫,但他却能够成为一名称职的父亲。没有照顾过孩子,但不妨碍他去学习怎样抚养孩子,通过学习方崇财慢慢习惯了照顾方芳,并且一步步抚养方芳长大。

只不过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因此方崇财一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只是为方芳***户口,虽然在户主关系上标注着“养女”,但实际上两人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父女关系。也正是这一疏忽,让方崇财日后遭了罪。

一转眼方芳就到了上学的年纪,方崇财不辞辛苦地打工赚钱,给方芳交学费。可惜方芳不喜欢学习,高中毕业后因为成绩不理想而外出打工。从此之后村民们就很少看到方芳回家,方崇财虽然对女儿非常思念,但也不想打扰到女儿。

直到某天,方芳回家了,并且带回了一个年轻男子,男人正是方芳的男朋友。眼看着当初的小女孩都已经谈婚论嫁,方崇财满脸的欢喜。他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彩礼,但男方一定要善待方芳,不能委屈了方芳。

可没想到的是,方芳结婚后几乎忘记了在山村里还有一个抚养他长大的老父亲。不仅不主动联系方崇财,还在刻意的疏远他。后来经过村民的询问才知道,方芳原来找到了她的亲生父母,不愿意再陪在方崇财身边。

不仅如此,2016年方芳还把方崇财告***法庭,要求法院断绝两人的父女关系,原因很简单那就是方崇财当初收养自己时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方崇财当初确实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因此两人的父女关系不被认可,法院同意双方断绝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方芳从此就能够对方崇财不管不顾,纵使双方不是父女,但方崇财抚养教育了方芳20年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方芳如果想和方崇财彻底断绝关系,必须偿还这20年来的教育费用和生活费。

至于方崇财,他的内心是失望和悲痛的,如果可以相信他宁愿一分钱不要,也希望方芳能够认可他这个父亲。在方芳离开之后,他经常拿着方芳小时候的照片回忆起从前。可以岁月残酷,人心更残酷,方芳的行为彻底伤害了方崇财,也让两人的关系回不到从前。

普法时间

法院之所以认定方崇财和方芳不构成养父女关系,重要的参考标准是方崇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可为什么方崇财当初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呢?其实并不是他不想办,而是他根本就不能办理收养手续。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想要构成收养关系有五个必要条件,而在这五个条件中,方崇财有两项都无法满足。因此即使他想要办理收养手续,都无法达成。那么到底是哪五项条件,一般人又是否能够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条件是什么(收养法的法律法规)

(5)年满三十周岁。”

方崇财一辈子未婚,因此并无子女,符合第一条。虽然他家境困难,但是却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来源,能够负担起养育子女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因此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也符合第二条。从出生开始,方崇财就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因此他也符合第四条规定。

但是方崇财曾经被检测出脑膜炎,且留下了后遗症。这一疾病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因此光这一条他就无法合法办理收养手续。

除此之外,方崇财在收养方芳时虽然已经31岁,但是却尚未结婚。对于未结婚的收养人,法律规定必须要和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因此方崇财不满足年龄要求。

综上所述,方崇财即便想要办理收养手续也无能为力。或许当时的他根本就没有想过,有朝一日方芳会不认他这个父亲,所以即便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依旧尽心尽力地抚养方芳,培养她长大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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