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生老病死虽说是人之常情,可当至亲之人随着时间流逝到了百年之后,心底终究还是无法平静地接受这一结果,尤其是子女对父母之间浓浓的不舍。
这不仅仅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疼爱,更多是他们的无私奉献,即便是在离世之后,也因为对于子女未来的担忧,从而为其留下多年积蓄。父母终其一生留下财物,身为子女又甘愿将其拱手让人吗?
虽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便是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各地因为遗产的继承与分配同样还是发生了数不胜数的纠纷案例,原因自然也是五花八门,但本次则主要以房产为切入点进行阐述。
父母死亡后,名下房产由谁继承,没有房产也能继承吗?
针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以及继承顺序,当第一顺序无法继承遗产或者是自愿放弃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项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只要父母在死亡前没有单独对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分配或者是立下遗嘱,当父母死亡后,名下房产一般是由子女继承。
至于第二个问题,“父母死亡后,没有房产也能继承吗?”以下通过一个案例,或许会有一个更为明晰的认识。
案例分享
晓莲与丈夫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不过丈夫早年间因为意外失去生命,为了生计,晓莲只好担起家庭重任,经过一番考量,晓莲决定从事食品批发类的生意,一来可以有收入,二来也能照顾好孩子。于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便与某一店铺的房主祝某以6万元的价格成交,在做了公证且给付钱财之后,于2007年,晓莲便与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其名下的店铺。
由于彼时众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单纯地认为只要双方给付金额,并作了公证之后,就已经足以证明房产是属于自己的,所以因为种种原因,纵然房产的过户手续被耽搁,但晓莲也并未将其放在心上。
更何况当晓莲因为身体原因放弃开店之后,祝某的儿子还向她租下了这间商铺做生意,每月固定向其缴纳租金,所以对于房产过户一事,更是抛之脑后。彼时的晓莲并未料到,正是因为自己的这一次疏忽,竟然会在百年之后,让两个女儿维持焦虑费神。
2017年6月,晓莲因病离世之后,其两个女儿在处理好母亲的后事之后,便绝对整理好母亲的生前遗产,并对其进行合理分配。对于母亲的其他财产,姐妹俩倒是没有什么争议,可当她们想要将母亲那间被祝某儿子租下的房产收回并进行售卖之时,对方却开始翻脸不认人了。
“这件店铺的房产是属于我的名下,你们有没有出钱,凭什么对我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面对祝某的大声叫喊,姐妹俩感到极为愤怒,自己母亲当初花6万元购买的商铺,何时又还给他们了。再说现在母亲离世了,其相关遗产也应当是继承到自己头上,怎么还能被一个外人借房产证为由,将其据为己有。
双方商议不下之后,姐妹俩一气之下上诉到法院,对于这起案子,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定?父母死亡后,没有房产证也能继承吗?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产证确实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但在本案中显然不能仅仅从房产证来进行简单审理。
在晓莲与祝某在对这间店铺的成交价格无争议之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且在经由法院对该协议的审理中,对于房屋的购买价格、时间等意思表达明确,并且在双方签订协约之时,还在工商部门对该房产进行了公证,所以当晓莲与祝某之间完成了相关交易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纵然并未办理房产证,但涉案房产自然而然也是归晓莲所有。
最终,在对该处房产进行交易的时候,晓莲与祝某之间并不存在强买强卖的行为,皆是属于自愿而为,且价格合理,流程合法,自然也就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发生。
基于以上,再加上从祝某的儿子每月按时向祝某支付租金的行为来看,该处房产都是属于祝某的个人财产,而身为其子女,自然在晓莲死后有权继承她生前的个人财产。
如此一来,祝某以对方没有房产证为由,不愿给姐妹俩办理过户手续,甚至还想借此将已经售卖出去的房产据为己有,也就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终,于2019年,经由法院审理,因房屋买卖协议具备法律效力,要求祝某为两姐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起案件的胜诉,也证明了只要能够证明房产是父母生前所有,即便没有房产,子女同样也能够继承,如此一来也保障了遗产继承人的相关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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