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为一位身在海外的华人修改离婚协议书。其中涉及到了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由此联想到之前有很多当事人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导致无法达成合法有效的约定,给日后协议的顺利履行造成隐患。为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有必要以该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为例讲解一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现年6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经三年。在此期间,男方居住在北京,而女方则带着儿子在加拿大生活。既然婚姻无法维持下去,双方开始商议协议离婚的问题。于是女方委托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为了稳妥起见,这位女士希望找一位更加专业的离婚律师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因此,这位女士找到了我。
粗略地读了这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表述后,本律师便有一种别扭的感觉。于是又仔细读了一下原文:“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加元,在每月1号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教育。孩子的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30日内付清。”对于这句话,本婚姻律师认为存在如下四个问题:
1、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与教育费等基本概念存在混淆。根据原文本,我们大致可以猜出其意思是:男方每个月除了需要支付600加元的抚养费外,涉及到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的开销由男女双方平均分担。然而,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学费与课外辅导费都属于教育费。同时,抚养费则是由生活费、医疗费与教育费三项所组成的。既然男方每个月已经支付的600加元涵盖了生活费、医疗费与教育费在内的全部抚养费,又凭什么再与女方平均分担医疗费及教育费呢?如此含混不清的表述显然会为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因此,从维护女方利益的角度考虑,本律师将“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600加元”修改为“男方按月给付生活费600加元”。
2、关于“在每月1号前付清”的表述也是错误的。每月1号即是每月的起始,在该月中不存在比1号更早的时间,因此“每月1号前”的表述是错误的,应该写为“每月1号付清”。
3、关于“大学学历教育”的问题。这种表述非常模糊不清。在大学学历教育中既包括“大学专科”与“大学本科”,还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完成专科或者本科学历便属于完成大学学历教育,所以“直至孩子完成大学学历教育”的表述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日后容易引发争议。最终,这位女士确定将其表述为“直至孩子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
4、关于“孩子的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担50%,男方应在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30日内付清。”中的错误之处。根据上文可知,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是截止到孩子完成本科学历教育为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止。届时孩子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到那时,继续由“女方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并要求男方分担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时女方在未经孩子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代理孩子从事该行为的。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孩子的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担50%,男方应在女方或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30日内付清。”
最终,本离婚律师将该约定修改为:“男方按月给付生活费600加元,在每月1号前付清。孩子的医疗费、学费、课外辅导费等,由双方各担50%,男方应在女方或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出示上述费用票据后30日内付清。男方应支付前述全部抚养费直至孩子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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