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很多人可能都了解我国继承有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等最常见的继承方式,但是对于代位继承可能很多人还不甚了解,今天就透过曾办理过的一则案例来给大家说说代位继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说案例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代位继承是怎么定义的,在我国的法律中又是如何规定的?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遗产;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其财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又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父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死亡当事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
关于代位继承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之中,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下面我们就来看这则案例。
王某丙的母亲和父亲育有哥哥王某甲、姐姐王某乙、和自己王某丙三个子女,王某丙的父、母亲分别于2005年和2008年相继去世,姐姐王某乙于1999年去世,姐姐王某乙生前育有一女马某,哥哥王某甲无配偶无子女。王某丙父母去世后,王某甲以及王某乙女儿马某和王某丙通过调解的方式,对王某丙父母的遗产进行了分割。此后王某甲仍未婚未育无配偶无子女,2019年某日,王某甲突发疾病去世。
王某甲生前个人名下拥有房产一套,其生前和其朋友赵某关系密切,曾委托赵某经办过一些日常事务,赵某同时还保存有王某甲的家门钥匙,王某甲去世后,赵某第一时间控制了王某甲的有关身份证件、产权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王某丙向赵某索要,赵某均以自己平时照顾了王某甲的起居应分得部分财产为由拒不向王某丙交付上述证件材料,经王某丙多次索要未果,将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以王某丙不是唯一的继承人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乙的女儿马某为共同原告,王某丙对此提出反对意见,不同意追加马某为共同原告,本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因王某甲去世时无父母、配偶、子女,且兄弟姐妹只剩下王某丙一人,根据王某丙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王某丙为王某甲的唯一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甲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丙胜诉,继承了系王某甲的遗产。
本案中,在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父母去世后,因王某乙先于其父母死亡,故王某乙的女儿马某作为被继承人子女即王某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王某乙继承其外公外婆遗产中属于王某乙的部分,故王某甲、王某乙的女儿马某和王某丙最终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共同分割了被继承人的遗产,马某的身份即代位继承人。
在王某甲去世后,因王某甲无配偶无子女亦无父母,故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王某丙有权继承王某甲的遗产,那么王某乙的女儿马某能否代位继承王某甲的遗产的,答案是可以的。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关于兄弟姐妹代位继承是《民法典》代位继承里新增加的内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是以前《继承法》,因此法院最终没有追加马某作为共同原告,而只认定了王某丙为唯一的继承人。如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马某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马某作为王某甲的兄弟姐妹王某乙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替先于王某甲死亡的王某乙继承王某乙兄弟姐妹王某甲的遗产,王某甲的遗产应由王某丙和马某共同继承。
再说句题外话,关于赵某是否有权利分得王某甲的部分财产呢?如赵某能够举证证明其对王某甲扶养较多,那么赵某作为继承人之外的人,也可以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
代位继承,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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