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一、问题提出,双方争夺抚养权

现今社会,独生子女家庭很多,子女在家庭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父母双方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均视为掌上明珠。然而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牵扯到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权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双方均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的话,以什么标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呢?此文带你了解获得孩子抚养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抚养权的规定

以年龄、多个子女等不同情形区分,抚养权的判定有所不同,抚养费又当如何确定?

本文的简要分析,希望对你争取到抚养权有所帮助。

(一)年龄对确定抚养权有极大的影响,以两周岁、八周岁为分界

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由母亲抚养。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女方抚养,除非男方举证存在例外情形。

男方抚养的情形:男方举证证明的例外情形,是指女方具有以下的情况之一,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此处的其他原因比如女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品行道德不端等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处于服刑期不具备抚养可能等等。

当然喽,如果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男方抚养的,法律予以准许,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5条的规定。

2、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主要是考虑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在确定抚养权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孩子已满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这里所说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是指法院在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之外要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有权选择跟谁生活。但是如果该方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可能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

4、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并无特别规定。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法院仍将区分不同年龄情况,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进行判决。

(二)、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相当时,帮助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根据现实情况,离婚纠纷中绝大多数时候,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其实没有太大的出入,双方均没有有利证据证明己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利于孩子成长。此时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

1、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要求又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以作为确定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即《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7条的规定。

2、举证证明一方存在经常性的暴力、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不良生活行为将被认为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

三、己方抚养孩子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何进行举证?

日常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孩子成长的不仅仅是身体,也包括心理、精神、学习等等各个方面。因此,需要证明己方有能力让孩子吃好、有精力让孩子精神心理健康、有精力陪伴孩子学习娱乐等等。如此可以从工作、收入、经济条件、业余爱好等方面举证。

法院一般认为稳定的生活环境同样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长期跟随一方生活的证据比较有利。同时,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在财产分割上让步,以经济利益换取抚养权。

除此之外,法定的优先考虑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应当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

四、与抚养权相关的问题:抚养费、探望权

1、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在固定收入30%比例以下酌情确定。

2、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若双方无法协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最后,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将大人的过错转移到孩子身上。

祝愿每一个孩子都能有完整的家庭,祝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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