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
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是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的房产。若该房屋由一方购买,则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为一方所有;如果该房屋是由双方共同付款购买的,则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按照双方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二、婚后购买的商品房
若房屋是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房产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房产,由双方共同共有,一般情况是双方平均分割。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当事人婚前的个人财产,为夫或妻一方所有;但是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双方平均分割。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当事人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按揭商品房已经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婚前夫妻一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按揭商品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做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
六、购买的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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