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法律后果要产生公司承担的效力,其要件之一是以公司的名义。在某些情况下,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因疏漏没有体现以公司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可考虑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同时加盖公司公章,表示公司对该授权行为的认可。
(三)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须依法作出决议
对于某项特定事项,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决议批准。如未经前述批准程序,则法定代表人就该等特定事项对他人的授权可能存在越权等瑕疵。对于该等越权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以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为标准,判断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本所分析文章《浅谈未经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有效决议之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公司担保决议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之分析》对此也进行了详细论述。
因此,对于某项类别的事项,如相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则为避免相关代表行为的效力受到挑战,建议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如经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妥为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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