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亲人骤然离去后,其他亲人一般都需要心理上的即时抚慰和关怀。作为奔丧职工,无论是身为子女还是配偶,自然都是生者最重要的寄托和依赖。此时,适当给予奔丧职工一点时间,充分体现一下亲人间的关照和安抚,是不是很有必要呢?
其三,受传统文化影响,许多地方对亲人去世后的处理,都有相应的风俗和惯例。比如,有些地方就存在死者下葬前停放几天的习俗,以供亲人们悼念和追思,因此职工处理丧事的时间就会延长。这时,如果丧假还限定在“一至三天”,是不是跟现实就有冲突?
人死不能复生,死者为大。当一个鲜活的生命终止后,给其亲人适当的时间与其做最后的情感告别并对生者进行心灵安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又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我看到,上海法院在对上述案件所做的判决中,为了维护职工仅有的三天丧假权,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可谓精心备至,最终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相信负责制定休假政策的有关部门肯定也关注到了这个新闻。接下来,是否应该对职工丧假进行适当的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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