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防止约定不明和举证困难带来的风险。同时,债权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有效发挥保证责任的担保作用,维护债权人利益。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问题
市民李先生2018年7月份购买高明区某小区一人防车位,签合同的时候比较匆忙并没有看合同细则,去年底才发现签的是使用权协议,使用权限70年,但是,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20年,而使用协议是长达70年的,那20年后这个合同是否仍然有效?这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回复
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设施,应归国家所有。但依照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即开发商可以对人防车位进行出租。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双方签订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中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开发商有权要求李先生在20年后返还人防车位,若人防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使用费是对应70年使用权的,李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超过20年部分的使用费。当然,若李先生想在20年后继续使用该人防车位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续签使用权协议。
好了,
本期节目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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