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具管理规定细则(对部分***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

要注意其中哪些***具不可以携带

但到底什么才是管制***具

很多人脑海里往往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

哪些***具属于管制***具?

什么是管制***具?

管制***具管理规定细则(对部分***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管制***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弹簧***(跳***)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具:

01

匕首

带有***柄、***格和血槽,***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

02 三棱刮***

具有三个***刃的机械加工用***具。

03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具。

04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

、双刃、三棱尖***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尖角度小于60度,***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具。

05

其他

其他***尖角度大于60度,***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具。

二、

未开***刃且***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具不属于管制***具范畴。

三、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腰***、靴***、马***等***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柄:是指***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格(挡手):是指***上用来隔离***柄与***身的部分(见图六)。

3、***身:是指***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尖角度:是指***刃与***背(或另一侧***刃)上距离***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刃(刃口):是指***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尖倒角:是指***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

***具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腰***、靴***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补充:

江苏省公安厅经研究并请示公安部同意,对管制***具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规定中说,除未开***刃且***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具不属于管制***具范畴外,未开***刃且无***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具也不属于管制***具范畴;而少数民族使用的藏***、腰***、靴***、马***等***具,凡符合管制***具认定标准的,一律列为管制***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携带和使用;虽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准备或携带,明显非生产、生活所需的***具,也可以认定为管制***具;《标准》中所指的管制***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标准》中“小于”不包括本数,“大于”、“超过”包括本数,“***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无***尖或平头的***具。

管制***具治安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具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管制***具刑事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携带管制***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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