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才可能被仲裁庭认可,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取得。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征集证据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调查取证,对于可能毁损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据材料,有权申请证据保全。总之,劳动者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具备防患于未然的维权意识,注意证据的搜集、固定和保存。
01主体资格证明
自然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暂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通行证等。
02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合同。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工资卡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公积金缴纳记录、员工工牌、钉钉打卡记录、工作照片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六)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03劳动仲裁案件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注意: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04劳动仲裁程序
1、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2、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4、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5、调解;
6、调解不成,裁决。
05劳动者的举证材料
1、用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证明;
(2)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
(3)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的决定、通知;
(4)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情况证明;
(5)非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上班的证明:
(6)其他证据。
2、用以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证明;
(2)工作期间、加班时间的证明;
(3)出勤证明;
(4)足额情况下发放工资额的证明;
(5)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明;
(6)其他证据。
3、用以证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证据: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伤残级别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证明;
(4)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
(5)医疗费用的证明;
(6)交通费、食宿费、康复等费用的证明;
(7)其他证据。
4、用以证明应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
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明。如出勤记录、工作记录等。
5、用以证明应当提供员工福利的证据:
(1)存在应当发放奖金、补贴等福利的事实;
(2)福利待遇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
6、用以证明离职原因的证据:
(1)劳动者主动辞职的原因;
(2)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已经成就的证明。
7、用以证明主张“三期”待遇的证据:
女职工存在“三期”的事实以及“三期”的起止时间的证明。
8、用以证明应享受医疗期待遇的证据: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及工作年限的证明。
9、用以证明年休假的证据:
工作年限证明;如社保记录等。
10、用以证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违约金的证据:
书面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书面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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