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划出界限。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法获悉,自刑诉法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来,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
为解决相关争议,前述《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38件。裴显鼎坦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以来,实践案例不多,缺少借鉴参考,司法审判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规定》第四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对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难度比普通刑事案件要大,且此类案件仅是对相关财产进行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到案则终止审理。”裴显鼎指出,这些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与普通刑案应有所不同。
因此,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规定》第10条明确,同时具备“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裴显鼎说,由于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如何申请和审理此类案件认识不一、缺乏经验,或是办案机关职责不清,难以有效衔接等原因,大多数案件还处在公告、延长审理期限状态,难以向前推进,此次《规定》的出台即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规定》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请求境外协助执行等相关程序,公告等法律文书格式、内容以及送达方式作了具体规定,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供了直接依据。
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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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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