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对黄光裕依法裁定假释#
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北京高院官宣截图
黄光裕是在2010年8月30日,法院判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获刑14年,入狱服刑后共计获得过两次减刑机会。
关于减刑和假释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用问答形式通俗解释减刑和假释有关问题和您们的疑问。
1.问: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意见,检察院监督,法院作出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单独审批。
2.问:监狱减刑和假释的大概比例是多少?
答:减刑比例30%左右,假释比例5%左右。
3.问: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能否减刑、假释?
答:可以。
4.问: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的,是否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减刑?
答: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不等于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即使被告人不服二审裁定,只要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5.问:减刑、假释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罪犯本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一裁终结,不存在上诉或抗诉而引发二审。
6.问:减刑、假释案件是否一定要开庭审理?
答:不一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
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7.问: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
答: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8.问: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
答: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9.问:申诉与认罪悔罪的关系?
答: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首次减为有期徒刑时,全面考察其改造表现,不宜因其申诉长期不予减刑.
10,问: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1.问:一般减刑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12.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最多可以减多少?
答: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13.问: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
答: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14.问:罪犯在监狱表现好,是否一定会被减刑?
答:不一定。如果罪犯的附带民事赔偿未实际、积极履行;对比罪犯大帐消费情况和余额,罪犯并非不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即罪犯认罪悔罪态度不全面、不完整、不确切。法院可能会裁定不予减刑。
15.问:在减刑、假释案件庭审中,监狱的角色?
答:监狱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完成监狱内部相关流程后,向法院报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因此,罪犯和监狱都希望法院裁定该罪犯减刑或假释,在此类案件庭审中,监狱与罪犯的“诉讼目标”是一致的。
16.问: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答:有可能被撤销假释收监。
17.问:罪犯缓刑考验期间构成重大立功,能否减刑吗?
答:可以。
18.问:何种情况下,法院会审查罪犯的狱内消费台账?
答:罪犯未全部执行财产刑及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的,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时,应提交罪犯服刑期间个人收支及消费台账。
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的适用对象?
答:一是限定了时间节点,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刑罚;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即:时间节点+罪名+身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方可适用《补充规定》。
20.问:罪犯拒不认罪悔罪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1.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能否减刑、假释?
答: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22.问:什么是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答: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23.问:如何理解“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答:生效裁判判决二人以上共同承担退赃、退赔、民事赔偿义务的,如果罪犯已履行个人对应比例义务,可视为该罪犯已全部履行该部分财产性判项。
生效裁判未明确个人承担份额的,应当结合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确定其责任,无法区分的则按份承担。
如果其中一名或数名罪犯已经履行全部共同财产性判项的,视为全部共同犯罪的罪犯已履行共同财产性判项.
24.问:罪犯确已破产,无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否正常减刑、假释?
答:罪犯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但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执行情况,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的,可以正常减刑、假释.
25.问: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重点?
答: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6.问: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7.问: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
答: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8.问:假释的考验期限?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9.问:哪些人参加减刑、假释案件庭审?
答: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30.问:减刑、假释案件,有哪些证据材料?
答: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审批表等;
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31.问: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答: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32,问: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是否需要提讯罪犯?
答: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33.问:罪犯如何把握减刑机会?
答:罪犯减刑后,若余刑不长,监狱往往不再给罪犯减刑、假释的机会。
34.问: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能否减刑?
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判决生效后余刑不足一年有期徒刑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但监狱一般不给余刑不满一年罪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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