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保佑的是人们的信仰,保护人们的权利是法律!公平正义是争取来的,而不是乞求来的,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面对检察院不准确的指控时,我们有为自己争取公正判决的权利。
分享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任,阿华(在逃)及阿华朋友(在逃)在深圳市某酒吧附近见被害人黄某田路过,便将被害人拦下后带到酒吧后面的巷子内。被告人黄某任、阿华(在逃)及阿华的朋友以核实被害人有无殴打他人并拿走一女孩子财物为由,对被害人黄某田进行语言威胁,称如果查出来是被害人干的,不会放过被害人,要求被害人黄某田拿出银行卡打电话给银行客服,在手机上输入银行卡密码,确认该银行卡是否是其本人的,以要查询银行卡为由,由阿华的朋友拿走被害人黄某田的银行卡,用偷看到的密码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在银行ATM机取走3000元。又以要查一下被害人是否有打架,要被害人把 vivoX7手机拿出来调查电话清单。被告人黄某任拿着被害人的手机离开现场,阿华叫被害人在原地等他们老板过来后离开,被害人黄某田等了一两分钟后发现人都不见了,去银行查询钱被取走后报警。经鉴定,涉案V1V0手机价值人民币2180元。2016年9月9日,民警经侦查在深圳市某商场附近将被告人黄某任抓获,缴获涉案V1VO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检察院指控,黄某任犯抢劫罪,量刑建议三至五年。
争议焦点
该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任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出被告人及同伙以语言相威胁的行为已经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该论述及指控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出,在案发地点位于小巷子内受害人在当时环境下很难抗拒被告人及同伙的要求,这与事实完全不符。在本案卷宗证据卷第X页的现场勘验笔录中的四张案发现场照片可以明显看出,案发现场位于一家便利店门口,该便利店门口处于T字路口,现场宽阔无遮蔽物,并且案发时间为9月8日15时30分,此时小店门口聚集多人并有路人往来。在此种环境和时间点上,受害人完全可以拒绝被告人及同伙的要求,并向路人呼救,而受害人没有,显然被告人及同伙以语言相威胁的行为不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
……
综上,受害人在当时地点、时间、环境上都可有其他选择如向路人呼救,但其没有,被告人及同伙的语言暴力完全达不到压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且完全有可能是受害人考虑到他没有做过被告人及同伙所虚构的事情,为了大事化小,简单处理,尽快了结此事以便尽早脱身才自愿交付手机、银行卡给被告人及同伙核对。再者,公诉机关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及同伙实施的语言暴力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紧凭受害人的陈述无法认定语言暴力的程度,即也无法判断出被告人的语言暴力是否压制了受害人的反抗。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任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任犯抢劫罪罪名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可以是当场当面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并当场取得财物,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实施的威胁是否已经达到让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
经查,案发地点某酒吧后面的巷子,该条巷子处于居民区中间,道路宽敞并无遮挡,居民楼下有正常营业的便利店、百货商店等临街店铺,案发时同为下午3时许,案发时的环境并非僻静、人烟稀少,被告人等三名同伙未携带凶器亦未使用其他暴力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仅对被害人实施轻微的言语威胁,取财方式上也是虚构事实,以查通话清单、查银行卡是否是被害人本人的为借口,让被害人交付财物后非法占有。本院认为被告人等实施的威胁并未达到能够排除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任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是严谨的,看似差不多的法条,实则有严格的区分标准。于我们而言,可能仅仅是几个冷冰冰的数字不同,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将是多失去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自由。
刘亮程在《一个人的村庄》曾写道:“落在一个人一生中的雪,我们不能全部看见,每个人都在自己的生命中,孤独地过冬。”然而作为律师,我能做的或许就是陪你看一段雪,并尽可能地为你缩短冬期。
因此,当你身陷囹圄时,请相信律师永远和你在一起,并竭尽全力为你争取公平,避免遭受非正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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