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简介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引号内有修改,原文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修订简评
(一)对修改内容的简要梳理
一是起刑点的变化,本次修正案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量刑区间下展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基准刑的变化,在修改前的刑法中,本罪的量刑区间只有一个,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修改后,只有“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才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原本的基准刑被转换为加重刑。
(二)国家秘密、情报保护机制的新变化
通过对本罪具体修改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修正案下调了本罪的***处力度。本次修正案共对17个现有罪名的量刑区间进行了调整,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将量刑区间上调,如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被由十年有期徒刑上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是对量刑区间之间的间隔点进行调整,如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区间被由“三年以下”+“三到十年”调整为“五年以下”+“五到十年”,仅对本罪的量刑区间进行了下展。
量刑区间的下展使一些人认为刑法对军事秘密的保护力度有所减弱,这实际上是对本次修正的一种错误认识。因为修正案并没有下调本罪的最高刑,这也意味着触犯本罪的犯罪行为仍然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量刑区间的下展,更多的是为了给司法机关更大的裁量空间。本罪自1997年纳入刑法,其执行环境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国际交流愈加便利,这也使互联网境外敌对势力刺探我国军事秘密重要通道。而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和平时期,国民的国家秘密意识,尤其是军事秘密意识处于相对匮乏状态,对于其重要性欠缺足够的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国民在各种利益的驱使下,为境外敌对势力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但就其主观恶性而言,未必会如原本设置本条罪名时所设想的那样恶劣。如果按照修改的刑法所设定的量刑标准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产生一定冲突。过高的量刑区间设置,使得司法机关量刑时无法结合犯罪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地量刑。因此,本次修正案将本罪的量刑幅度下调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考虑到这一现实诉求,并非对军事秘密的保护力度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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