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翔安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征地拆迁之际盗窃、倒卖“清加官进爵图石门簪”“宋浮雕莲瓣纹石柱础”等文物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因犯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因犯倒卖文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2021年,翔安某村开始拆迁,村里来了许多收购旧物件的人,黄某便是其中之一。黄某在向村民蔡某购买她家的脚踏石时,发现蔡某住家旁某小学后门处有一对石门眼品相较为完好,在明知该对石门眼非蔡某所有的情况下仍向蔡某求购。
“这对石门眼原来的主人应该是不要了,如果不把它卖掉,之后被拆除埋掉也是挺可惜的。”经过一番心理斗争后,蔡某与黄某讨价还价,最终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对石门眼“卖”给黄某,并让黄某在上述小学被拆除前夕将该对石门眼拆走。
随后,黄某将上述石门眼以及2件清花卉纹石门簪出售给罗某,罗某放置在家中准备出售赚取差价时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上述石门眼系一套2件清加官进爵图石门簪,系三级文物,2件清花卉纹石门簪系一般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三级文物一套2件,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倒卖三级文物1件,被告人罗某为出售而收购三级文物一套2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历史文物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也是维系情感、凝聚力量、传承精神的重要承载。乡村振兴离不开对历史文物的保护。利用征拆之际盗窃文物、倒卖文物的行为已经对乡村历史文化留存造成破坏,触犯了法律,通过对被告人的刑事制裁,能够引导公众保护乡村古建筑及其上附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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