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质权行使
发生下列事由之日起5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指令乙方将全部质押股权直接过户给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抵偿主合同项下丙方所欠甲方债务,或者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甲方债务: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丙方未如约清偿债务;
2) 乙方、丙方严重违反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3) 其他担保法规定的行使质押权的事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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