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处罚法规定)

治安处罚裁量是否得当,是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公安机关执法公平公正的最直接可见的一把尺子。

虽然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

但是,对同⼀地区同⼀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这也是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意义所在!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减少执法民警执法裁量的随意性。

上一期选摘了《裁量指导意见》的第一部分:一般适用规则 和第三部分:相关规定 的内容,这一期开始摘录指导意见的最重点部分,第二部分:具体行为(83种)的裁量标准

指导意见除了在第一部分对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之外,对每一个具体行为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都有明确的【理解和适用】。

建议大家对本文收藏备用!在具体的执法实践当中,根据指导意见的理解和适用,准确进行处罚裁量,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体现执法的公平正义。

四十、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一、猥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四)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十三、强迫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十四、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二)盗窃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二)***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四)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六、哄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七、抢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八、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九、故意损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十、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阻碍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第4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三、招摇撞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第1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四、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五、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3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六、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4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七、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八、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十九、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1款第3项、第3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6条第2款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一、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2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司法解释(关于行政处罚法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三、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1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四、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五、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六、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4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十七、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1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八、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十九、偷开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1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第2项

【理解与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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