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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担保法解释三十九条适用范围」

2023年10月15日 06:59:07 合同纠纷 58 作者:小律

各位小伙伴们,今天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中华人民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和担保法解释三十九条适用范围的知识,相信还有不少人对此感到困惑。不用担心,文章可能会有点长,但请耐心看完,我想这将对你们有所帮助。

债务人房产抵押未登记,难道非要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吗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抵押不成立...一般来说抵押不成立,银行或者贷款公司就不会放款,没有放款,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不会生效,自然没有什么责任。

你好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债务的正确履行,但是担保不是必须要提供的,如果 债务人财产 充实,资信状况良好的话,那么债权人是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要提供担保的。

借款抵押物与担保人的责任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连带担保责任。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说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的债务,那么是需要对于债务具有一定的清偿的义务的,之后是可以追偿的。

*终是以你的承诺为准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你对另外25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保证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没有明确*定的情况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借款人如果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考试,担保法解释38条与物权法176条矛盾

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适用后者。

2、《物权法》和《担保法》都已经废止,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来执行。其中《民法典》对于物权的规定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3、(4)*高额抵押主债权的确定:物权法规定的较全面,而担保法对此未涉及,其司法解释仅有少量涉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4、没有作废。担保法没有废除,而是修改了,物权法第178条作出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5、债务人的提供的抵押物灭失的,保证人需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但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应当继续作为抵押的财产。保证人只对除赔偿金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的若*问题

关于有 抵押 物的 连带责任担保 的若*问题 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 有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担保中,存在即有 担保人 也有担保物的情况。

年9月29*,该条款被《*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一款:“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方式未*定或*定不明时的推定,由原“连带保证”改为“一般保证” 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确时,《民法典》第686条将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与原《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截然相反。

借款人如果有抵押物,还可以要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担保法》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信用社贷款房产抵押需要房产过户给信用社吗?

1、如果信用社要你过户房产来抵押贷款,这一定有重大隐情,或许是个天大的骗*---也就是说,你把房子卖给信用社,信用社给15万元。房产抵押应该要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银行取得他项权证。

2、可以,房屋有明确产权的情况下,应当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的数额需要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一般情况下,银行等按照房屋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

3、你提的过户应该是借贷款时,本人提供的抵押物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吧?农村信用社本身是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自己(或信用社)到相关部门去办理。

我们已经结束了有关中华人民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和担保法解释三十九条适用范围的问题分享,希望我的知识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答,欢迎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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