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2016年12号文件(国家税务局2016年12号公告)
大家好啊!我来为大家讲解下关于*税务*2016年12号文件和*税务*2016年1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够为你们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由于话题比较广泛,可能需要展开一些,但是我相信这个过程会很值得。
财税〔2016〕12号文件中关于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18年...
1、增值税丄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其他小型、微型企业。
2、对季度开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无论您开具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均应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免征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起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免征指哪些企业
1、包括一般纳税人,这是*对小微企业,不仅仅是小规模纳税人。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年12号)文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水利基金。
3、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2016年12号文件减税政策
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就是从2016年2月1*起,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这三项税(都是地税方面的税费)。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起执行。” 丄述文件仅规定政策执行起始时间,暂未规定执行到期时间,该项优惠2018年仍继续执行。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自2015年10月1*起至2016年12月31*止,对购置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购置*期在2015年10月1*(含)以后的,在减税范围的车辆,可以享受减税政策规定。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截止*期
由于《财政部*税务总*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并没有规定废止*期,估计如果政策另有变更,会制定新的文件进行规定。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可以免征,一般纳税人当月收入不足十万是否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及文化事业建设费。
就是从2016年2月1*起,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这三项税(都是地税方面的税费)。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尽管某些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没有实际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也需要对其免抵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特殊规定。
收入额十万元以下是否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1、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不需要缴纳。
2、不需要。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3、用于教育事业;其区别是教育费附加政策是*制定的,其规模也教大;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自行制定的(可能需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规模较小。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我们已经分享了有关*税务*2016年12号文件和*税务*2016年12号公告的问题,希望我的知识可以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帮助。如果您还需要更多相关知识或者建议,请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