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一二三全文(破产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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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有哪些主要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法律分析: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1、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2、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法律主观:关于*高人民法院 公司法 司法解释 为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其民事行为或*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法规 和司法解释。
5、破产人所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调整。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不再适用。
破产法解释(二)
1、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2、【解析】本题考核债务人财产的认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3、贷款500万,在申请破产前6个月内用这栋房屋售卖之后进行了清偿,如果管理人请求撤销此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房子还没有卖到500万,则要撤销,因为法院此时考虑可能房屋被恶意贬值了,以逃避债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1、法律分析:破产司法解释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2、《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3、《关于适用 若*问题的规定(一)》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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